【战“疫”快报】巢湖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 (第11号)

时间:2020-02-11 10:55阅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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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省、合肥市疫情防控指令要求,为进一步加强对新冠肺炎感染者的源头管理,做到“早发现、早诊断、早隔离、早治疗”,现就全市零售药店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。

一、严格零售药店经营管理。各零售药店门口必须设置检查台,张贴“佩戴口罩”等醒目告示,配备非接触式红外体温测量仪,对进入药店的顾客和工作人员全部进行体温检测,并强制佩戴口罩。对未戴口罩或体温检测高于37.3℃的人员,一律不允许进入。对群众密切接触的部位进行经常性消毒,张贴醒目的消毒提示。对不具备通风、消毒杀菌及以上条件的零售药店,一律暂停营业。

二、实行发烧、咳嗽、腹泻类药品处方管理。凡说明书上标明具有退烧、止咳、腹泻功能的药品,必须凭医疗机构处方销售,并统一编号,留存备查。实行实名登记制度,详细记录购药人(患者)姓名、身份证(或社保卡)号、详细住址、联系电话、有无武汉接触史、药品名称、规格、数量等信息,以便追溯。对拒绝提供真实信息的顾客,一律不予销售。

三、加强购药信息报送。每日购买发烧、咳嗽、腹泻类药品人员的信息,于16时前报送至辖区各市场监管所。当日16时后,如发生有重点疫区接触史的人员购买此类药品的情况要随时报告。

四、加大防控宣传力度。零售药店要在醒目位置提示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时加强自我防护,防止交叉感染。零售药店应采取店堂告示、友情提示等多种方式宣传防控知识,积极劝说发烧、咳嗽、腹泻等患者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就诊。

五、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。对无处方销售发烧、咳嗽、腹泻药品(包括非处方药)的行为,从严从重从速查处。

六、本通告自2020年2月10日起实施。废止时间另文通知。


巢湖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
2020年2月1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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